江苏恒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柏域某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江苏恒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72民初1724号
原告:深圳柏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代表人:张萍,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文定,诚公冯黄伍林(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人民南路。
在本院审理原告深圳柏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江苏恒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恒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柏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恒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理由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柏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恒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4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3.23元,由原告深圳柏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邱 浩

书 记 员

张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