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恒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4612徐州市恒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05民初4612号之二
申请人:徐州市恒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姚庄村。
法定代表人:庞道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吉磊,江苏苏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保生,江苏苏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88号B座。
法定代表人:季昌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阅城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朱承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钧江,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徐州市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世纪西路财政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宁禹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家硕,江苏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徐州市恒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价值约2600000元。申请人徐州市恒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107C20467202000000340;责任限额为26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市恒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防止该财产可能被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6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州市恒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秀富
人民陪审员  刘立功
人民陪审员  张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