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恒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恒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民辖终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恒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姚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庆瑞,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振,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雅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民乐苑10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高桂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启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老矿街道民乐苑10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高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徐州市恒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振、徐州雅海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启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21)苏0305民初44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徐州市恒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虽然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而本案上诉人请求的是不当得利纠纷,不是施工合同纠纷,且上诉人徐州市恒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孙振、徐州雅海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启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以及注册地均在徐州市贾汪区,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应当由贾汪区人民法院管辖,为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本案也应当依法由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由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徐州市恒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孙振挂靠该公司与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山东省邹城市工业园区华鲁路改造工程合同等为由诉请判令***、孙振、徐州雅海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启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相关款项,故本案应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据此,本案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由于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山东省邹城市工业园区,故本案应由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徐州市恒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礼光
审判员  刘 佳
审判员  宋新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曲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