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恒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恒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05民初3833号
原告:徐州市恒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庞道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68年3月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伟,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市恒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徐州市恒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的租赁协议;2、请求被告按约定交回房屋及院落。事实与理由:原告公司系贾汪区公路管理站下属单位,2015年元月为照顾本单位员工即被告,将***道班房租给被告使用,当时考虑单位及公路站可能随时使用,就未订租期,为了照顾本单位职工也未订具体租金,近期贾汪公路站欲收回使用,通知被告搬离,被告拒不配合,特此根据《民诉法》规定向法院起诉,判决被告退让道班房及院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之父**举自1966年10月10日起从事公路养护工作,涉案***道班房长期以来一直由**举居住,被告***未居住涉案***道班房。因***与贾汪区公路管理站就涉案***道班房土地使用权有争议,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州市恒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