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诚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诚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1民终13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诚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春风佳苑2幢1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25895868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浙江诚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7)浙1102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诚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本院准予其缓交诉讼费至二审开庭前即2017年12月20日,但上诉人浙江诚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二审开庭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诚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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