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诚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7)浙0111执597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诚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诚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陈景清一案中,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浙江诚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诚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陈景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