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诚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县支行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1执复6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9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镇人民中路85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589024792E。
法定代表人:上官旭宾,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浙江千峡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团结东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06920053-7。
法定代表人:陈瑜,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诚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丽水市大众街67号,组织机构代码72589586-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夏美英,女,汉族,1967年6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3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夏德福,男,汉族,1957年10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陈瑜,女,汉族,1987年12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复议申请人***不服景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浙1127执异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在本案审查期间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的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建勇
审 判 员 单欣欣
审 判 员 聂伟杰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杨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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