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1102执36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月15日出生,住莲都区。
被执行人浙江诚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258958683。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诚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浙江诚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98019元及利息。经审查,(2017)浙1102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厉子勇
审判员***
审判员王玮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