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11执480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世纪市场园区新意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328161860Y。
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X,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诚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春风佳苑2幢1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25895868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诚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秋水路279号金龙大厦2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829292708。
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证券、公安户籍、淘宝、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执行查控,并对名下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示惩戒。
截至目前为止,本案未执行到案款。
本案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并就终结本次程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其他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