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东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苏州东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4民初888号 原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XXXXXXXXXXXXX,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东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茵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茵之***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东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