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民初6058号
原告:***,女,1972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无锡市***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395901095,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墙门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6001097N,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中山路58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无锡市***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向***送达预缴案件受理费通知。***未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