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执异19号
异议人(被保全人):昆山恒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白塘商苑3号楼45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保,公司总经理。
保全申请人:江苏贯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姜春静,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江苏贯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贯森公司)与昆山恒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不服本院裁定查封其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恒升公司异议称: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单位银行账户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两类账户资金。现贯森公司因工程质量问题纠纷申请查封异议人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账户,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的冻结行为导致异议人无法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故请求解除对异议人名下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山支行70***61账户的冻结措施。
贯森公司辩称:异议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冻结的账户系发放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账户。因异议人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才引起诉讼,异议人对此存在过错。贯森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是合法维权,且已依法提供了担保。故请求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经审查查明:贯森公司与恒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根据贯森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20)苏0681民初670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恒升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月21日,昆山农村商业银行协助本院冻结恒升公司在该行的70***61账户。异议人遂提出本案异议。
本院认为,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两份施工班组劳务分包合同,并不足以证明案涉被冻结账号系昆山市北门路2588号3、4、5号厂房、餐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故对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昆山恒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 艳
审判员 黄 生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杨晨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