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3民催14号
申请人:昆山恒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白塘商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0676284R。
法定代表人:王志保,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昆山恒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昆山农村商业银行玉山支行出具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9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昆山恒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00100041/27859828,票面金额为1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8年9月10日,申请人为昆山恒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昆山欣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昆山农村商业银行玉山支行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昆山恒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昆山恒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诗茵
人民陪审员 季 丽
人民陪审员 蒋 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