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恒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97南通市崇川区天富钢管租赁钟秀服务部与昆山恒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597号
原告:南通市崇川区天富钢管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02MA1WOKMIOU,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街道中心村六组。
负责人:叶旭东,系该个体工商户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波、沈冬玲,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恒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0676284R,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白塘商苑3号楼45室。
原告南通市崇川区天富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昆山恒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勋独任审判。后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崇川区天富钢管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恒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南通市崇川区天富钢管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王建勋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邵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