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18778号
原告:昆山市堡阜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银淞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5411564F。
法定代表人:陈马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学生,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恒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白塘商苑3号楼4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0676284R。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堡阜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恒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堡阜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12元,减半收取6756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合计117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莺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思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