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恒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恒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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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3041号
申请人:昆山恒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白塘商苑3号楼4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0676284R。
法定代表人:王志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东,北京志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笑,北京志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235782。
法定代表人:张昕。
原告昆山恒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昆山恒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12839.3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昆山恒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12839.37元(账号:32×××8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通通州支行),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伊扬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