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保533号
申请保全人:***,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
被申请人:昆山恒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白塘商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0676284R。
法定代表人:王志保。
被申请人:昆山恩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祖冲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2504271J。
法定代表人:姜晓群。
(2020)苏0583民初1722号原告***与被告昆山恒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山恩缦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昆山恒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山恩缦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保险公司保单作为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昆山恒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山恩缦服饰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及到期债权,财产或债权有从权利的,查封、冻结及于从权利。查封、冻结的限额25000000元,以查封物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为准。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霆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柳心宽
书 记 员 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