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延陵德邦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福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常州市延陵德邦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981执2000号
申请人福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福安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常州市延陵德邦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5日以(安)安监管罚字(2014)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安执审字第161号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安监管罚字(2014)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杨曦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