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六沿民初字第830号
原告常州市延陵德邦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延陵防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潞成镇光明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江苏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百盛建设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延陵防腐公司与被告百盛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2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延陵防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盛建设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延陵防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4月4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原告承包南京扬巴二期清净废水回用单元项目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地面、墙裙、池壁、池底的耐酸砖及环氧树脂涂料的施工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双方经结算确认,该工程总价355000元,而被告不按合同约定付款,经多次催要无果。现诉讼要求判决被告给付工程款355000元。
被告百盛建设公司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5日,原告延陵防腐公司(乙方)与被告百盛建设公司(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甲方将其承包的扬巴C700清洁废水回用项目中的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地面、墙裙、池壁、池底的耐酸砖及环氧树脂涂料的施工分包给乙方,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每月25日按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甲方有关部门、项目经理确认后,每月5日付至工程进度的60%,……,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后,付至合同总额的95%,剩余的5%作为质保金,12个月后无扣款一次性付清。2011年8月23日,原告将依合同完成的施工部分交与被告验收并提交工程预(结)算书,2011年9月13日,被告经审核认可原告分包的工程部分造价为355000元。
又查明,原告的经营范围为:防腐涂料、建筑涂料施工;防火涂料喷涂、保温、保冷施工。
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决算表、工程预(结)算书等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决算表、工程预(结)算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分包原告承包的扬巴C700清洁废水回用项目下的相关工程,且工程已于2011年8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工程造价355000元。因双方约定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后,付至合同总额的95%,剩余的5%作为质保金,12个月后无扣款一次性付清,故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337250元(355000×95%)。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百盛建设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延陵防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人民币337250元。
案件受理费6625元,减半收取3312.5元,由被告百盛建设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见习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