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泰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戴科道与江苏金泰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民终4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莲花8号小区A3幢105、1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江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上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泰海民初字第0127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上诉人***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主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江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陆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