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速公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百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高速公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7160号
原告:南京百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金川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韩进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高速公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康缘智汇港****iv>
法定代表人:崔小龙。
原告南京百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高速公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
原告南京百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百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佳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钱莉萍
书 记 员 陈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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