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124执保97号
申请人:南京中机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强,经理。
被执行人:全椒县东海奥威焊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南京中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全椒县东海奥威焊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全椒县东海奥威焊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现部分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236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班 浩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殿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