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机钢结构有限公司

南京中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全椒县东海奥威焊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124民初2187-1号
申请人:南京中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沈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德兴,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迎春,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椒县东海奥威焊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南京中机钢结构有限公司诉全椒县东海奥威焊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全椒县东海奥威焊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全椒县东海奥威焊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程琼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宋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