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122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中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新合村。
被执行人:滁州北圩铁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纬二路。
申请人南京中机钢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圩铁路配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2民初24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向申请人支付5907753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案件移送南京鼓楼区法院,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24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明翠
审判员 郭跃才
审判员 王飞兵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房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