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机钢结构有限公司

南京中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全椒县东海奥威焊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24执487号
原告:南京中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4235388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全椒县东海奥威焊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065243572H。
法定代表人:XXX。
本院在执行南京中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全椒县东海奥威焊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网络及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权及林权,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全椒县东海奥威焊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班浩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