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机钢结构有限公司

南京中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辖终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粉英,女,1971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中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上诉人***、熊粉英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中机钢结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3民初5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1.***、***户籍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现住江苏省句容市,两地均不在南京市栖霞区,因此,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2.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本案南京中机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交给法院的证据显示,标的物系钢结构临时厂房而非住宅房或办公房,因此,本案不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或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案件,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案涉的房屋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作为房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杨敏
审判员韦韬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