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1执75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申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台州市东环大道**号**层-**。
法定代表人:项国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美奇科技发展有限公,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麒麟科技园宝山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田晓玲,该公司董事长。
浙江申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南京美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1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由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许 明
审判员 沈晓蓓
审判员 张彦智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宁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