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终89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申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台州市东环大道518号6层-1。
法定代表人:项国喜,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项国喜,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美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麒麟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浙江申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项国喜因与被上诉人南京美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5民初19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申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项国喜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申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申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项国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上诉人浙江申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项国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