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美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美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运河金陵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311执130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美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麒麟镇工业园区(宝山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运河金陵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湖滨新区女贞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远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南京美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运河金陵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的(2016)苏1311民初5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运河金陵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苏运河金陵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和财产报告令。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运河金陵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的(2016)苏1311民初5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其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执行员孟吉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