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民终9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美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麒麟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申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东环大道518号6层-1。
法定代表人:项国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美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申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美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美奇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556元,减半收取11778元,由上诉人美奇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莉
审判员史蕾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