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坛市博天鞋业有限公司、***、***、**成、***、常州而今太阳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3-08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坛执字第61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金坛市博天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建昌镇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成。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常州而今太阳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建昌河滨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赵二斤,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坛市博天鞋业有限公司、***、***、**成、***、常州而今太阳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坛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金坛市博天鞋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0元,支付利息7774.8元(自2014年3月20日至2014年4月20日按本金90万、月利率8.36‰计算),并支付按合同约定的利息(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18日的利息按本金90万、月利率8.36‰计算,2014年5月19日至判决给付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2.54‰计算);***、***、**成、***、常州而今太阳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金坛市博天鞋业有限公司、***、***、**成、***、常州而今太阳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根据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执行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金坛市博天鞋业有限公司、***、***、**成、***、常州而今太阳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限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金坛市博天鞋业有限公司、***、***、**成、***、常州而今太阳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亦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2015年10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作出意思表示: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坛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莘 祥
审判员 王建军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戴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