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21民初6701号
原告:南通诚凯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白甸镇官垛村利民三组。
法定代表人:王玫。
被告:常州而今太阳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建昌镇河滨路1号。
法定代表人:*二斤。
原告南通诚凯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而今太阳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南通诚凯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诚凯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诚凯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南通诚凯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顾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