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黔0602执保203号
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立安建筑设备器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立安建筑设备器材租赁部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总计790000元,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1952220000000187)。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立安建筑设备器材租赁部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总计790000元进行保全,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1952220000000187),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总计79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玉珍
法官助理 杨正清
书 记 员 田湘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