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2民初60号
原告: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石龙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78360L。
法定代表人:唐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茂杰,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荣旭,贵州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民主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2124X。
负责人:牟红军,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彬彬,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承,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以希望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00元,由原告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殷俊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张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