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2627执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173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卢慧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