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正安正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黔0324执108号
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正安正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贵州正安正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324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正安正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343305.28元,案件受理费16000.00元,鉴定费19230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7916.00元,本院执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黔0324执10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3月7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