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恢7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唐雁,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18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一、由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73725.76元及未退还的材料赔偿款。二、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7965元。
本院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只有少量存款,但金额太小,无扣划必要。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18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正庆
审判员 陈方平
审判员 姚 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