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乌江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7民初1818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镇谢家村各腊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飞,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乌江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团结街道汇鑫苑五楼。
法定代表人:陈素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石龙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唐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坛,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与贵州乌江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已收取案件受理费83208元,其中41604元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秦 涛
人民陪审员  李雪琴
人民陪审员  田红琴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谯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