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黔0327民初1269号
原告:***,男,199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告:贵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被告:某某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
负责人:***。
被告:凤冈县某某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原告李某乙被告贵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凤冈县某某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案情疑难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