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宏澄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丰豪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 2015-06-15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诉字第000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宏澄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皮弄村2号。
法定代表人顾剑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丰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后巷丰裕村。
法定代表人朱瑞平,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阴市宏澄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丰豪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后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阴市宏澄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智玲
审判员 章晓东
审判员 成宝春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孔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