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民初14639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宏澄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街道皮弄村2号。
法定代表人:顾剑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峰,江苏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少山,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江阴港国际木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亚港路1号。
法定代表人:伍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宏澄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阴港国际木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宏澄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宏澄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宏澄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4171元(江阴市宏澄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宏澄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静宇
书 记 员 夏晴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