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联盛钢架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吴江市联盛钢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淳县固城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8民初2792号
原告:吴江市联盛钢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桥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玲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腾飞,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淳县固城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固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路秀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林,江苏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裁定受理了被告参与投资开办的南京高固食用菌科贸有限公司(下称高固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起诉依据的理由为被告对高固公司的注册资金没有到位,并进而损害了原告对高固公司债权的实现。现高固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还未被宣布破产。对高固公司注册资金是否到位,应否进行追索,应先在高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进行处理。对本案审理需等待破产清算案件的审理结果,故本案应中止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赵锁宝
人民陪审员  汪 颖
人民陪审员  陈春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吕紫超
书 记 员  杭建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