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正华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佳木斯市永旭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与江苏三正华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0234号
申请人:江苏三正华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方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3742523L。
法定代表人:吴国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顾学文,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佳木斯市**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长安路17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55611111X1。
法定代表人:王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三正华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佳木斯市**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三正华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佳木斯市**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20万元内予以查封或冻结,并提供了宜兴恒誉诉讼担保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江苏三正华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佳木斯市**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财产在价值120万元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盛 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宛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