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正华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国土资源局与江苏三正华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苏0282行审166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邵蟾,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江苏三正华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宜兴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申请本院对江苏三正华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正公司)强制执行宜国土资监[2017]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市国土局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市国土局的申请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市国土局于2017年4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江苏省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三正公司作出宜国土资监[2017]2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三正公司于2016年5月擅自占用丁蜀镇部分土地建造看护房和办公用房,目前该工程已竣工,已建房屋392平方米。经测量该宗地占用丁蜀镇土地392平方米,地类为坑塘水面,所占地块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一般农田。三正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三正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30天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392平方米房屋,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一般农用地392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5元处罚,计处罚人民币5880元。因被申请人三正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7年11月3日向三正公司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三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市国土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市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宜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宜国土资监[2017]29号行政处罚决定。
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