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昆山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323执52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住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林冲,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凯,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昆山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玉林。
关于***申请执行昆山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323民初3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1263369元。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执行材料。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分别向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泗阳县城厢街道办事处、泗阳县里仁乡人民政府送达通知书,通知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181993元、1218007元,2020年1月23日泗阳县城厢街道办事处、泗阳县里仁乡人民政府分别汇款181993元、300000元至本院账户,均已退付申请执行人。
2020年2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因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323执5241号案件的执行。
权利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重新起算两年申请执行时效,并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凭本裁定书和原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大军
审判员  杨如春
审判员  张 梁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