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昆山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城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75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昆山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珠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3930073A。
被执行人:昆山市城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东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91320583762828410Y。
申请执行人***与被告***、昆山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城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83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书,依该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二、被告昆山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城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清偿责任。被告昆山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城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8月1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3、2020年8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0年8月19日,本院通过人行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开户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多个银行账号开户信息。
5、2020年8月20日,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起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信息。
6、2020年8月20日,本院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发起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余额。
7、2020年11月10日,本院第二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2020年10月29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号牌为苏E×××**车辆,昆山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号牌为苏E×××**(查封期限至2022年10月29日止),因该车辆未能控制暂无法处置,上述车辆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的10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9、2020年12月17日,本院第三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10、经查阅关联案件,2018年5月25日,本院在执行(2018)苏0583执1590号案件中,到被执行人昆山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路××号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地块已经拆迁,无此门号,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
11、2021年2月8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01515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10151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房产、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苏军伟
审判员  何航通
审判员  杨荣丰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