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144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执行代理人李珍珍、袁莉莉(实习),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7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昆山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3930073A,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昆山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8)苏0583民初19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790000元及利息(以79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0元;三、被告***、昆山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三款合计18690元,由原告负担1100元,由被告负担17590元(其中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16900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负担的16900元交纳至本院;原告直接交付第三方的公告费690元由被告直接交付给原告)。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2月1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昆山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未能投递到三被执行人。
2、2020年2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第一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昆山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有一辆于2002年5月注册的车牌号为皖N×××**号东南牌车辆、一辆于2009年10月注册的车牌号为苏E×××**丰田牌车辆、一辆于2013年6月注册的车牌号为皖N×××**号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不动产拍卖后退还了安置费),有一辆于2009年9月注册登记的车牌号为苏E×××**号宝马牌车辆(本院尚未实际控制,暂无法进行处置);此外,三被执行人名下无上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2月25日,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经查二被执行人没有公积金开户信息。
4、2020年3月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昆山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暨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5、经查阅关联案件,2019年12月4日,本院向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了被执行人***、***、昆山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三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
6、经阅卷,本案执行所依据的裁判文书在审理阶段系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7、经查阅关联案件,本院在执行(2018)苏0583执6141号案件中,已经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昆山开发区绿中海雅苑XX号楼XX+XX+XX室不动产,本案依法分配得款34023.42元。
8、经查阅关联案件,本院另案拍卖了被执行人***独资企业昆山市城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昆山市玉山镇正仪娄江工业区内集体土地使用权及昆山市玉山镇银淞路XX号X、X、X、X号房产,本案依法分配得款200801.72元。
9、经查阅关联案件,本院在执行(2018)苏0583执1590号案件过程中,曾到被执行人昆山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地块已经拆迁,该公司下落不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10、经查阅关联案件,2018年12月4日,本院另案执行被执行人***案件中,曾委托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至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位于舒城县城××古城村高沟康居点房屋,该不动产首封法院系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本院轮候查封(查封期限2019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本案如需续封,请在到期前15日前书面提交续封申请)。
11、2020年5月13日,本院作出(2020)苏0583执1447号函,向安徽省舒城县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12、2020年7月22日,被执行人***到庭并向本院申报财产,称其名下车辆被盗、已经报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13、2020年8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第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昆山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同第一次查询结果基本一致。
14、2020年8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昆山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032990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234825.14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分配方案、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及其独资企业昆山市城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已被本院另案拍卖并分配,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三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院暂未能实际控制,无法进行处置;现被执行人***、昆山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三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三被执行人仍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法律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19292号民事判决书尚未执行到位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昆山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潘红刚
审 判 员 王缀成
人民陪审员 孙红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