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中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淮安市中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91民初1295号
原告:***,男,195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登峰,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市中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颐景雅苑3、4、5号楼天津路9-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峰,淮安市清江浦区大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淮安市中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淮安市中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工商注册地与侵权行为发生地均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故要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引发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淮安市中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发生地均位于淮安市颐景雅苑小区内,此地属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被告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淮安市中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