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5民初5920号之一
原告:江苏弘太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曲霞镇丁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4480030XX。
法定代表人:李书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发,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千里,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和平路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75455188J。
负责人:刘晓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作稳,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洪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66807469。
原告江苏弘太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弘太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弘太电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弘太电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20元,减半收取计8610元,由原告江苏弘太电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展新容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宋静静
书 记 员 程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