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太电讯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弘太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5民初5920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弘太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曲霞镇丁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4480030XX。

法定代表人:李书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发,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千里,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和平路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75455188J。

负责人:刘晓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作稳,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洪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66807469。

原告江苏弘太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审理中,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提起反诉,但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反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虽在审理中提起反诉,但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视为其自动撤回反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反诉案件按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 判 员 展新容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宋静静

书 记 员 程 坤